父亲是88年死亡的,家有母亲当时68岁,家里有户口的还有一个女儿和儿子.媳妇.孙女,他们都已结婚并自己有房子的。
97.12月父亲遗留的承租房房子着火,98年3月江东房管所新分房子,当时分配方案是28+38档两套,后当时的承租人就是(这个女儿)愿意改为一套66档,资料里显示当时的分配是按7口人分的,这些都是今天刚刚查到的。而且名字已经改变到这个女儿的名下。经查户名是96年改的。大概在2002年而且这个女儿以她的名字买了房改房。她自己的一套新房还是公房,现在一直出租。我们家有8个子女,当时什么都不知道,是去年母亲可以拿廉租房补贴了才知道的。现在我们其他子女都有意见了,请问是不是可以打官司?房管部分说2001年前过户,是可以不需要其他子女知道的。只要母亲同意。可是当时的母亲已经是75岁了而且是没有文化的。大概情况是这样,请问律师同志我们想打官司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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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可能是直管房屋承租的问题,按照政策规定,公房承租的承租人死亡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承租,这里主要存在的是居住权问题,如果当时该房的居住人是7个人,你父亲去世后,可以任一个人的名字继续承租,其他人仍然有居住权。
诉讼时效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二年,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是20年。从96年至今,尚没有超过二十年,应当诉讼时效没有过期。该房的共同居住人有权要求确认此房的居住权,如果符合政策的,可以购买此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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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最长20年,你父亲已去世22年,不能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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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