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上半年 债务人将位于**县城的一套房子口头过户给债权人抵债,未办理过户手续。债务22500元,当时房子市价约18000元。
1997年下半年 债权人意外去世,债务人答应将房子过户给债权人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
2002年 因债务人欠银行贷款,银行欲以此处房产抵押,因有人证明其房产已口头过户,银行未收回房产
2006年 债务人将房产证件抵押给另一债权人,债务约3万元
2007年 债务人意外过世,其儿子与妻子签定的切结书上写明,此处房产已经在债务人过世前给予其侄子刘**,即第一位债权人的儿子。
2009年12月 此处房产,拆迁在即
2006年的抵押,应算是同一财产的二次抵押,而此房产在第一次抵押后已无剩余。请问,刘华有责任偿还3万元债务吗?
盼回复。
为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