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等三人因邻里纠纷把人打成轻伤,后经派出所调解给付对方医疗费等精神损失款1万9千元,对方也写出撤案申请(对方表明不再追究我们任何责任),四个月后,公安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又把我弟抓走,现对方又起诉至法院请求我们再给对方3万9千元,我们认为已经调解了,而且对方也写出撤案申请了就不应该在立案了,请问对方的主张合理吗?我们又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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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属于自诉案件,如果和对方已经协商处理,公安局就不能再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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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是民事问题,轻伤已经构成刑事公诉。所以你们签的协议之能是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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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的再次抓人的行为实属违法行为。因刑事拘留或逮捕都需一定的手续才可抓人的。至于你弟的行为已涉嫌犯罪,至被害人轻伤应负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范围应与被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相当,如你给予对方的赔偿与对方的损失不相当,则对方是有权再次向你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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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为其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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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