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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左右,民工李某和王某在包工头张某的带领下,来到河北石家庄某工地做刮腻子的工作! 案发经过:民工王某让李某帮其带东西回去,李某答应,也没看是什么东西,当李某走到工地门口时,被保安查出盗窃电线(电线是王某让李某带的,李某不知道)李某找到王某和包工头,当时在工地方王某承认是他让李某帮忙带出去的东西,没有报警,当时工地方说罚款5000每人,但事后包工头又找到李某,说此事已经解决,花几百块钱请人吃顿饭就行了,当时李某也答应了,因为在工地工资都是年底才发,当时李某就想,别干了一年到时候因为这事不给工钱了,但包工头说一分都不会少,李某又去接着工作,但是到结账的时候,包工头却说,因为这件事工地方罚款35000元,包工头结账的时候已经被工地方扣除了,李某的工资大概有6000左右,一分钱也不给了! 请问这种情况还可以把工资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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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0 08: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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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