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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有场债务债权官司,他是第三被告,在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同时开庭的时候,并没有去,因为他在坐牢,可是在后来阅卷时发现卷宗上显示审判员问他是否回避时,他回答是的。可是我的朋友根本就没有去,不仅没有去而且根本就不知道开庭了,后来有一位审判员和原告到了监狱开庭审理,之前也没有收到传票,在开庭那一天那位审判员拿了一份手写的传票让我朋友签字,我的朋友之前根本不知道被人告了,更不用说举证了。在阅卷时,也发现开庭的时间是12月13号,而收到传票的时间是12月23号(可能是当时审判员自己也把时间写乱了)。并且在阅卷时发现,原告的很多证据都是不属实的,对方说我朋友欠他30多万,可是我的朋友手里的票据显示只欠对方12万左右,现在我的朋友想申请申诉,那么这些漏洞属于什么过失呢?

民事相关
2010-03-09 21:52: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