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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写了一张欠条给乙方日期为08年2月份。当双方结束生意来往时,甲方以货抵钱还给了乙方,而乙方写给了甲方一张货物收条的日期却为08年1月份。那么这张收条还有法律效益吗? 装货的搬运工人还记的是2月份,而不是1月份。但是工人忘了乙方的长像时,做的书面证明确实是2月份装的货,那么这张证明能否证实1月份的收条就是2月份所写的呢?

证券投资
2009-01-21 10:55: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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