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家外资企业,母公司在香港,在内地成立了一家林业公司,现想把这家外资企业转为内资(转让给其他人),在各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买方先过股权转让款的定金,然后双方约定是等到外经局办理批文手续办理好,在付余款,最后在移交所有资料给买方,然后在到工商部门登记变更,现在我想问的问题是:如果在外经局办理批文手续都办理好了而工商局还未进行登记变更(所有的证件资料及转让协议都在卖方手中),而且买方不想付余款,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没有可能自己在不需要卖方的证件及资料,自行到政府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并对我司进行一些违法商业倒卖的违法行为? 希望律师可以给我提供些帮助!~~~thanks a lot!~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