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0月我租了一套房子,当时已交清租金5500元。2010年3月,房东说他把房子卖了,限期搬走。当时的租房合同上有这么一条:
“甲方(房东)如收回住房,须于乙方(我)协商,并退还租金。”
可是目前这块地区房价涨了很多,同等条件的最少要8000元/年,如需搬走,我可否要求房东弥补经济损失?是不是也可以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租房合同?
弥补经济损失是不是可以要求房东将按目前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的价格的差价弥补给我?
就是(8000-5500)/365×合同剩余时间?
对合同上的那句话比较在意。。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