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入职,受公司股东之一授权到成都市政府服务大厅(青龙街附近)注销其公司。
由于资料及注销申请书的文本内容不完整,在大厅经过修改并重新打印。
申请书上需法人及股东签字的部分,由于一开始公司股东(老板)就指使在街上花钱找个人模仿签名,所以按老板意思找人模仿代签,完成了公司的注销手续。
之后在老板另开办的公司工作至今。
时隔一年,目前由于退职引发劳资纠纷。
早前注销公司一事也被再度提起(焦点:入职时间证明)。
请问:
1. 当初受指使不按法规,找人模仿签名(签名者下落不明),请问得到授权办理此事的当事人---我本人,按法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2. 此类案件应当属于劳动局管,还是民事纠纷找法院审理呢?
急盼答复,深表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