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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甲(男)与乙(女)再婚,有结婚证。 甲有一儿子,一女儿,称为:甲儿子,甲女儿。 乙有一儿子,一女儿,称为:乙儿子,乙女儿。 甲为乙儿子做以下事实抚养行为: 1,2001年,为乙儿子下户口,因其已过18岁,不符合有关规定,交了一笔费用。 户口本上显示:户主:甲。 2001年,乙儿子与户口关系:养子或继子。 2002年,乙儿子结婚后,乙儿子的妻子与户口关系:儿媳。 2003年,乙儿子的儿子出生后,乙儿子的儿子与户口关系:孙子。 2,2002年,为乙儿子操办婚事。所有花费均由甲出。 3,2001年后,甲还了乙儿子的亲生父亲的债务。 4,2003年,甲经常照顾乙儿子的儿子。 5,大约2007年,甲帮乙儿子在甲家自留地里擅自盖房子。甲从头到尾的干到底。 6,2001年后,按当地风俗,走礼.乙儿子的一切事:结婚,生子,乙妹妹出门,盖房子等甲比对亲儿子还亲。还有甲的女儿出门,分钥匙钱(共1000)时,乙儿子也是分了500的。

婚姻家庭
2010-03-07 17: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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