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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沈阳某软件公司的软件工程师,06年7月份,在出差途中,出了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定级为6级。现在我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是,我的劳动合同上的基本工资填写的是1200元,其他的项目都没有填写。单位在给我缴纳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一直为合同的基本工资。可我从06年2月份开始,我的实际月工资就已经达到了2500元(工资由银行代发)。并且在工伤理疗期间工资也是照着这个数据发给我的。在07年的4月份,我就开始正常在原单位工作了。现在我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我查了一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这样一段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六级为24个月。”,如果把“职工本人月工资”作为赔偿基数,那么我的赔偿基数多少?是合同上写的工资,还是我每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呢?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恭盼回复,本人在这里表示感谢!

劳动纠纷
2009-01-20 15: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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