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母将一套三居室卖给买房人,签定合同是12月份,交房期限是110天,当时定金是一万元(且作为违约金),合同总价是23.3万元,原合同签的是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付10万,第二次付13.3万元,但实际现已支付13.3万(分两次付第一次已付10万元,第二次付3.3万元)余款应是在3月份交房前付清,其实我的父母是卖了现在住的这套房,而把售房款去付另一套装房子的装修费用,现在买房人提出要退房,理由是觉得房子买贵了,而且愿意出1万元作为违约金,但现在是我的父母无现金退给他们,因为13.3万元已经付了另一套房子的装修费用和家电费用.所以现在买房人要和我的父母打官司,且现在重点是当时合同签定的是只把1万元作为违约金,请问我的父母是否必须强行退回其余22.3万元(关键是我父母现在手头根本就没有现金退房款,而且早知这样我父母就不会去卖现在这套住房,而去装修另一套新房),或者说法院估计如何判决?望律师们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