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7日中国某公司应荷兰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收到我方报盘后,未作承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再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减至3800,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接到对方电报时,发现因旱灾而影响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种说法。
A公司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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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公司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是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合同已经生效。
【2】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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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延长是通过什么方式?对方还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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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在你们这种涉外交易中往往是交错进行,类似你们这种纠纷也是涉外当中很常见的,其中价格原因占很大一部分,建议将合同带过来我们面谈,否则从您叙述的来看对您这边很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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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情况说的太简单,无法准确判断,建议您来电详谈。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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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从上述文字来看,对于你方不利,建议带着材料当面咨询,有问题可以电话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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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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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