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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7日中国某公司应荷兰A公司的请求,报出某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收到我方报盘后,未作承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再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减至3800,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我方公司接到对方电报时,发现因旱灾而影响该产品,国际市场价格暴涨,因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种说法。 A公司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涉外纠纷
2010-03-07 17: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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