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去年11月与人合伙办厂,组册了个公司,我是法人。合同写的是我50万资金,他50万资产。公司开始后,对方拉来一堆旧机器,口头协定算他那50万资产入股(事实上那些机器根本不值,但当时就答应了)。今年初对方提出散伙,于是我们结束了一切业务,人员也解散了。说好前期所有费用一人一半现金结算(他要给我15万,租来的厂房再租出去),机器归他,他拉走,还把厂房钥匙换了。可是过几天对方反悔了,说资金和机器都一人一半,这些旧机器怎么处理我也有一半责任,要么我全买走,要么等他把机器处理掉了再说,没处理完前机器就放在厂房里不动,大家一起亏房租。现在想想他就是来卖我他那些旧机器的,所以我想走法律途径。我想问的是,法院会不会让他把机器搬出去?如果旧机器我也要承担,那这些旧机器的价值怎么算?没有证据能证明我当初承认这些机器算50万,但现在能算是我默认吗?如果不算默认,那是请专业人士核定价值,还是法院直接拍卖了算?如果价值核定不足50万又怎么算?

刑事案件
2010-03-06 19: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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