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经媒人介绍认识现在的女朋友,很快我们就见了双方的父母,并在媒人和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付给女友13000元现金作为彩礼(没有任何书面字据)。2008年初女友到外地打工至今未归,虽中间有电话联系,但女友对我的态度日益恶劣,经常逼迫我要我主动提出分手。在我们老家有种习俗,如果在婚前女方先提出分手,要退还彩礼给男方;但若是男方先提出分手,则女方不用退还彩礼。我现在想提出分手,结束与女友的关系,不知道能不能要回彩礼,如何要回?
我参考了论坛里其他的案例,有些担心。我女友经常更换工作地点和电话,我无法找到她,对于她的工作也不时很清楚,每次找她都是去她父母那里闹,她才打电话给我。如果我上诉,她再玩失踪怎么办?她未出嫁,她父母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