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这么个问题想咨询一下:2001年村民甲在其承包地里种上了果树,一年后因外出打工便设法退回了村委。由于多数树已成活,此前甲想委托别人代为管理,未果。2003年村民乙从村里承包了该地,并一直向村里交了六年的地钱。由于甲和乙熟悉,甲请求乙将果树代为管理了六年,(双方无书面协议,更无具体的补偿事宜)直至2009年9月村里征用该地。按照村委的规定,果树补偿款由村委发给了乙,甲获知此事后不服。请问此部分款项应如何分配,即甲、乙应分得的具体的比例数为多少?请明示,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