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麻烦您帮我解答一下!
本人08年8月5日进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有三个股东,是个贸易性质的。当时部门经理说试用期是一至二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800.但后来实际操作了,公司到11月份才跟我签了合同.合同上写了合同期限是1年,自08年8月5日至09年8月5日,其中试用期限为3个月,即从08年8月5日起至08年11月4日止。底薪是1500元。现在因为业绩和其他的原因,公司和我协商后,我写了离职报告,我是09年1月17日离开公司的。在我的再三要求下,公司才赔了我半个月的工资750元。
问题是: 我的试用期是3个月,应该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公司只跟我签了一年的合同;而且签合同的时候,是08年11月4日,不符合合同法规定。我是否能向劳动部门反映,发还我9月份,10月份的双倍工资3600元。
请帮忙回复,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