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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在10多年前与别人合伙开了家小店,对方投入了大部分资金,当时他让我出具借据并约定了利息,说好获利后先把他投入的本金及利息还清后,双方再按比例分成,没有写书面合伙协定,我和对方只是作了口头约定。没一年,因客观原因生意失败,对方一直到现在都要求我偿还他投入的本金及利息。我该还这笔钱吗?这笔债务又该怎么算?恳请在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

其它综合
2010-03-06 09:21: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事情麻烦就麻烦在你们当初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因为你们当初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而你又给人家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利息,所以即便到了法院,也是会认定你们之间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伙关系。所以这个钱你还是得还人家。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就偿还数额上各自作出一些让步。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可见这个书面的合伙协议是必须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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