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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的时候我驾车将一名路人刮倒,当时我和副驾驶的人一起下来,看见那名路人自己起来后,只是右脸上有一个小口,我和副驾驶的人告诉了我们是谁,并给了他一百元钱,而且要送他回家,可他不同意,说自己能回去。我就开车走了。也没有报警。可3月5日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找到我说,我刮倒的那个人伤势很重。我就去医院了,我一到医院,伤者的家属就把我送到交警队,说我是肇事逃逸。像我这样的事情是不是属于逃逸,应该负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2010-03-06 2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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