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31日,我和同事在本地一家健身中心内了解办卡的方式,由于健身中心经理称:今天是优惠办卡的最后一天,所以在健身中心内留下资料(包括电话、身份证号、住址等)且应健身中心经理要求每人预付了500元订金,实际卡费为1980元(两年),但并没有签订合同。事后第二天,多方打听才知道昨天并不是优惠办卡的最后一天且此健身中心是2009年9月刚刚入驻本地,存在着随时倒闭的可能性。所以取消了办卡的念头,与健身中心商量要求退还订金,但健身中心声称:这笔订金已经交给财务部门且已经使用,没有钱退还给我们。我想请问:我们预付的这笔钱是“定金”还是“订金”,能否要求他们退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