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12月26号签的房屋合同 租约是一年 押一付三 季付 签合同时 我们有口头协议如果提前解约 应一个月前电话通知对方 签合同时他是以个人名义但合同签名处盖有一家地产公司的合同章 住了不到两个月的时候对方要求付下一季度的房屋租金 不然就要提前一个月搬家 (就是付了4个月的租金只能住两个月) 要租金的人已不是原版签合同的房东 自称是某地产公司的 不出示任何有效证件 就连全名都不予透露 此人到二十分钟左右用电话叫来十几个人 用恐吓的手段逼迫搬家 请问 我能否要回租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