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000000]我是一 名刚毕业的女大学生,父母在我大三的时候协议离婚,事后才告诉我,他们在离婚书最后一页上写着(大概意思):1。子女以成人。
2.房产归子女所有。
3.双方保险继承人为子女。
4.双方都有外债。由各自承担。
我想请各位律师咨询一下:1。离婚书上的公证在法律上承认吗?
2.房子在父母离婚前,就抵押银行,房主是父亲。我是否能做房产更名?
3.如果做更名,我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4.父亲如果不给我房产,或交不上还贷,我该怎么办?是起诉?还是子女替交?
请各位律师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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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在法律上有效;
2、不能做房产更名;因为房子已经以你父亲的名义做了抵押;另外不知道你们子女有几个?
3、你父亲不给你房子是变更赠与承诺,你不能起诉;同样,你父亲的借贷也不应该由你偿还。(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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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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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在法律上有效; 2、不能做房产更名;因为房子已经以你父亲的名义做了抵押;另外不知道你们子女有几个? 3、你父亲不给你房子是变更赠与承诺,你不能起诉;同样,你父亲的借贷也不应该由你偿还。(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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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