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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居住一独院,东临处想开发单元楼房,六层楼,影响本院采光,经过与开发商协商,他给我120方的单元楼,把我院收走,我们还要求要装修费,他们没同意,说再商量商量,不过,他们要求现在先动工建设他们的楼房,所以,我们共同商量了一下,签合同的事,他说先这样立合同,意思是,他把我院收走,给我一单元楼,然后再重新立一合同,意思是上一合同的补充,意思是现在有装修费纠纷,在交工后,仍未商量好装修费时,这院我仍有居住权,请问,我这样的合同能否成立,受不受法律的保护

公司企业
2010-03-04 14:06:0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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