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我借给薛某10万元,合作市场开发。有借条“今借欠某某(我的名字)人民币壹十万元整。 薛某 2009.3.13 注:市场合作共计三十万元整,每年分红壹十万元整”我因家人反对,后期20万元没有继续投资。我可以通过打官司要回这10万元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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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到底是纯粹借给他钱还是合作投资呢?你从中获过分红吗?虽从字条上看是借,但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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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建议携带借条等相关资料约定时间来所当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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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证据的前部分的表述属于借款,但是从后面的表述来看,却又属于合作出资。因此如果被依法认定为借款,对方应当清偿该款项。如果被认定为合作出资,就涉及根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参与经营、经营状况、利润分配、出资撤回等等问题,我认为,可以倾向属于借款,你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你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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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