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3年办理为工伤5级,现在因身体状况不能上班,厂方要我自动解除合同,而我想享受工资的70%,厂方要进行劳动仲裁,我不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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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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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用人单位之间既然发生了争议,协商又不成,那就只有申请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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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仲裁,可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工伤单位是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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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