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1月被告因倒车将原告撞伤,造成右股骨颈骨折,现正在恢复当中,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提出精神抚慰金一万元的赔偿及继续治疗费5万元的要求,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有无法律的依据,精神抚慰金及继续治疗费的前提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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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精神损失费,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由法院根据伤残等级和受害的程度确定。实践中,如果是8级伤残的,要求1万元的精神损失赔偿时可以的。
二、后续治疗的费用:只能在实际发生时或者经过鉴定确定具体数额的,才可以要求,否则要求赔偿的依据不足,不能要求5万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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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伤导致残疾,确实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律支持的。后续治疗费用如果有医嘱,则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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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伤残了,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会支持,后续治疗费用不好确定,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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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续治疗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精神损害赔偿金,目前没有法律标准,各地标准也不相同。对方主张一万元,并不等于法院就会支持一万元,一般来说法院是有标准的,按伤残等级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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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你的陈述,该要求过高,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如还有不解的问题,可以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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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及吉高法的有关文件,但还要有证据支持,如继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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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