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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情况:1996年成立,2004年后至今为国有法人独资。职工分为固定工和招聘工。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后连续签订2次无固定期合同,第2次的2010.3.31到期。现股东要求除拟上市业务的9名招聘工外,其余6名招聘工一个不留(其中业务部门3人属于业务退出,后勤3人在岗人员全部由目前近乎待岗的固定工接替)。 3、争议问题:补偿金的计算起点。 员工认为:连续2次无固定期后的期满,企业无“合法终止权”,只有“解除权”,因此补偿金应从入司之日起计算; 企业认为“合法终止权”,补偿金分段计算,即2008.1月后+2003.7之前的司龄累计。

合同纠纷
2010-03-04 08: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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