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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2月22日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至2011年2月21日期满。合同一式三份,本人、学校人事处和社保局各持一份。今年由于机构整合,决定将我们一行几人裁掉。没有任何文件及书面形式,仅由我们部门分管领导于1月16号给了口头通知。她去人事处反映过,答复是仅多发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请问这样做是否合理,我该如何保护我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有关劳保局反映情况吗?谢谢!~

合同纠纷
2009-01-20 14:46:5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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