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律师您好:我们两家从甲方的包产地上买了一条宽1.9米的道路(写有字据),不久由于通行拖拉机和三轮车的需要,经与甲方协商,甲方给我们把道路让宽30公分,并在拐角处留了一个能过车的“活弯”供我们无偿使用(此为口头协议,未写字据),此路已走了近20年,现在甲方要按字据上写的宽1.9米转卖他人,我们的三轮车也开不出家门了,我们感到很无奈,请问律师先生(女士),我们还有据理力争的理由吗?有“走了几年以上就是公共道路”这种说法的法律依据吗???忧心如焚,企盼早日得到您的指点!!!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