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将近两年(2008年3月至2009年11月),公司未给签订合同,缴纳保险,因发生矛盾,于2009年11离开公司。第二天到公司结工资,经理不给开门,打电话也不接,因此我到劳动局以他未给签合同,缴纳保险为由把他投诉,劳动仲裁,因我对法律的不了解,在工作两年的时间内,工资表和考勤表都是由我做,公司考勤表和工资表都是手写版,发工资都是发现金,领过工资直接在工资表上签字,但因走的及时这些证据我手里都没有;仲裁庭上因没有充分准备好,提供的证据不足,而公司只提交五个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其中前面两个月是假的,因无足够证据来推翻他提供假证,裁决结果公司只赔偿我三个月双倍工资。对裁决不服起诉,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担任出纳一职,该期间公司的电汇款和进账单都有我填开到银行办理,;曾两次到银行为公司办理过公司年检即08年和09年的公司年检和公司营业执照年检;进公司第二个月为公司到地税局购买发票,填开外境证等;请问这些证据能否请法院调取,能绝对的证明我在公司工作时间吗?如果起诉我的胜诉率有多大,现成的证据我现在只有09年9、10、11月的工资表和考勤表,请问委托律师的话,费用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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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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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工资卡是通过用人单位的账户或老板个人账户或公司财务人员账户转的工资的话,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案件,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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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作时间,也叫标准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工作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 日工作时间也叫工作日,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的劳动工作时数。 标准工作日,也叫标准工作时间,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都执行的日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这是日工作时间的最高限,就是标准工作时间,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就是8小时。 周工作时间,也叫工作周,是指劳动者在每周(7天)内的劳动工作时间,《劳动法》把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不超过44小时,即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半。后来,国务院颁布《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将职工每周工作时间规定为40小时,即每周工作五天,这就是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周工作时间。显然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一周内休息两天。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是我国现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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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可拍照、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方式采集部分证据后投诉,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对工资表、出勤表、用工入职登记表承担举证责任。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取证方式多样,例如:1、拍照(厂房、设备、人员、大门口、宿舍、营业执照、规则制度、出勤表)2、录音、录像(索要工资现场录音录像、电话录音)3、纸质材料(营业执照、工资表、出勤表、花名册等材料,复印件也行)4、证人证言(同事、客户、邻居、厂房房东等)5、其他证据材料(姓名牌、胸卡、名片、饭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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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