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夫在饶州监狱服刑,2008年八月份开始我姐夫因为脚痛多次要求监狱带他去看病,结果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在没有检查病情的情况下,随便拿药给我姐夫吃,以至于病情越来越严重,他们随便给的药还把身体吃垮了.2008年11月我姐夫已经无法下地走路,脚肿得和萝卜一样,没过几天,我姐夫突然间昏迷过去了,幸好我姐姐当时在监狱外守着我姐夫.所以在我姐夫昏迷送往南昌紧急抢救的时候,我姐姐也一同过去南昌了.到了南昌,监狱要把我姐夫送到新建县的监狱医院,我姐看到那边的医疗设备特别落后,所以要求转送到一附院.
送到一附院医生经过紧急抢救,总算抢救过来.但是当时医生说我姐夫的情况特别危险.因为经过检查,我姐夫多器官衰竭.而且患有糖尿病,脚肿是因为骨髓炎.可以说是很多种病集于一身.在一附院住院期间,我姐出了四万多的医药费,而监狱出了四万的医药费.所以我想知道之前在一附院出的四万多的医药费,能不能让监狱赔付.这种官司有没有得打.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