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5年7月被应聘到供电所上班,当时与县供电公司农电总站签订一年的临时用工协议,基本工资是500元,协议期满后没有再签协议了就一直在工作,工资也就没变,不能享受在编员工同等待遇,2009年1月县供电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资只有700元,与在编员工工资相差很大,补助有时有有时没有,本人曾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情况,但回答是你是临时工,不能享受在编员工待遇,现在不能给你编制成在编员工,因为公司下达没有名额,不给予定编,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追回2006年7月-2009年1月间的工资差额和补助,我能否转为在编员工,谢谢!(本人是大专学历,根据相关规定本人应该与在编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