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进入该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三年多,2007年的4月、2008年的元月公司因应付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分别与我签订了二次劳动合同,但所签合同都在公司存放,我应留存的一份,公司一直未能给予。2008年签订的合同只是一年期,到2009年的元月底就要到期,如果公司到月底合同到期,不再与我签订合同,而我本人不愿意,想要继续履行合同,请问是否可以要求公司继续与我签订合同呢?而且公司也只是在2008年才给我办理了养老、医疗保险,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交我2005年到2008年之间未交纳的保险部分呢?
-
你的要求与法有据,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
公司侵权,应当申请劳动仲裁。
-
可以要求补交。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