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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妻子2007年结婚,2007年10月15日生有一男孩子。我是河南的,她家是湖北的,她去年3月份回娘家,以后我们再没有见过面,过年时我去她家,听说她已经和别人结婚了。 我们领的有结婚证,孩子的证件也齐全。 2010年2月8日,我带着孩子去那男的家,男的说他们结婚时女的说没有结过婚。到现在他们两个还在一起。 到家们家去的时时候,我把跟他们谈话的过程进行了录音,还把他们新房拍了录像,请问: 1.录音和录像可以做为证据吗? 2.像这种情况,他们两个是否够成重婚? 3.我想要孩子,怎么得到?抚养费怎么出? 4.我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5.我和她结婚前,为了了解她和别人的事(感情方面的事,她妈可以做证),我出了将近1万元,可以要回来吗?

婚姻家庭
2010-02-28 16:38: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重婚罪是属于刑事罪行,你的妻子和现在那个男人有否进行结婚登记?如果有,则很明显构成重婚罪,如果没有,则你需要举证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录音跟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不过证据效力不够强。
    第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我国对事实婚采取的是限制承认主义,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实婚具有法律效力时,才能成立事实重婚罪。1986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一,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前,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二,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施行以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公布施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界限对事实婚的法律效力采取了限制承认主义。因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所有的事实婚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重婚”的问题。据此,事实婚只有被承认有法律效力时,才被确认为一种婚姻关系,也才谈得上与其它婚姻关系的重合,从而构成重婚罪。若事实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则当事人所谓的“夫妻关系”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确认,反而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谓“重婚”也就无从谈起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关于这一点,理论界存在争议,但鉴于“重婚罪”归属于刑法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章节下,扩大“重婚罪”的适用至“事实婚姻”似无不妥。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第三,抚养权问题,可以举证证明女方没有能力尽抚养责任,利用自身优势争取。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第四,由于你妻子问题造成离婚,你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害赔偿。
    第五,你那所谓的一万元,是以彩礼的形式给以女方,还是用作其他途径?如果是彩礼,而你因为给以彩礼以后造成经济困难,在离婚的时候,你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不然的话,就不可以要回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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