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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甲乙双方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离婚时,法律文书确认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归甲方所有,甲方给付乙方财产归并款。然甲方一直未至房管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初,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乙方认为,法律文书生效已经多年,甲方现在申请执行已超过民诉法规定的二年的执行期限,法院不应受理此案。

婚姻家庭
2010-02-28 17: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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