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07.8.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身份证丢失,公司以不能提供正式身份证,拒绝缴纳社保,称没有身份证不能办理正式入职,期间为争取早日办理社保,像公司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临时身份证。直到2008.5收到正式身份证,公司才开始缴纳社保。
请问:公司以不能提供正式身份证拒绝缴纳社保,这一做法是否合法?
公司是否应该再提供正式身份证可以缴纳后,及时补交之前9个月的社保?
如果我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如果可以获得补偿,是按照什么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