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有一间由住房改造的临街门面出租,因为文化水平低,他与A(经营服装生意)签订了一份不平等的租房合同,重点内容如下:1、合同有效期5年,2、房屋由住房改造成商铺的装修费由A承担。3、房屋租赁期间,A享有转租权,我方不得干涉。4、租期满后,A如要续租,我方无条件接受继续出租。请问这样不平等的合同有法律效益吗?今年1月底,A未经我方同意在未签定转租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门面转租给B经营鞭炮生意,并且收取了约7500元转租费。因为我方及邻居均认为在住宅区经营鞭炮会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且出租房无窗不通风达不到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条件,故要求A重新转租给他人。A拒绝转租他人并且拒绝退还转租费。我方愿意根据A提供的装修有效发票或申请价值评估赔偿A的装修费用,A也拒绝。现在门面闲置,B对A已经提起了民事诉讼。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烟花爆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租房经营烟花爆竹必须持租房合同办理经营地点变更。我是否有权拒绝将门面转租给B?如A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我是否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另租他人,并且要求A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