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大四学生,今年找工作,和某外资企业签订了毕业生就业三方协议(不是就业合同)。签约时,我和企业人事专员都在相应的地方签好字,填写资料之后,人事专员说由于他们没带公章,需要将一式四份的协议书全部拿回公司盖章,由于企业是一个大型外资企业,我也没有过多防备从而答应了他的要求,此时协议书背后“备注”一栏是空的。一个月后,企业将盖好章的另外三分协议书机会来了,我发现上面原本是空着的“备注”一栏多出了违约金要求和四个企业无过违约的条件,然而,企业之前并未向我书面或口头提及相关内容,在擅自加上“备注”内容后也没征得我的意见。
请问我可以要求此协议无效,或相关条框无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