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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0年4月18日进入该外资公司进行工作,合同签订日为2000年4月30日,其间因去日本培训,回来后重新签订,合同签订时间有变更,时间为2001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2006年以后2年签订一次,今年2月底公司通知说不签了,(合同有效期到2010年3月31日)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算工作10年,补偿金又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其它综合
2010-02-28 18:37:4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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