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0年4月18日进入该外资公司进行工作,合同签订日为2000年4月30日,其间因去日本培训,回来后重新签订,合同签订时间有变更,时间为2001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2006年以后2年签订一次,今年2月底公司通知说不签了,(合同有效期到2010年3月31日)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应该算工作10年,补偿金又应该如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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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律师:你好,根据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那08年之前的江苏省劳动条例规定合同期满后不续签要补偿。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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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满10年。不能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若公司不续签合同,应向你支付2008年1月1日起至今每一工作年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两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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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十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给你二个半月的工资作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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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