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三岁在房山区鹤立幼儿园弄伤右眼角,当时老师老电话说孩子受伤了,但是无大碍,学校医务处已经做了处理,由于我工作经常出差的原因,不能长时间在孩子身边,所以当我再次看到孩子的时候,孩子的眼睛已经伤口愈合,但当时留有一个红色小坑,我以后时间长点会长好,但现在过去了半年多时间,红色已经转为比肤色较暗的颜色,留下了坑记,造成了疤痕,我问过一些朋友,他们告诉我长不好了,位置是在眼角,很明显的就能看到,已经影响了孩子的面容.我想知道,我现在该怎么处理,要求院方赔偿,金额该如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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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具体金额要根据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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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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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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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已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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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