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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8月,我们三个人合伙承包一个工程,按合同2008年底结清工程款,如不能结清就要在2009年5月末必须结清,再2009年一月份由于贷款急需还,所以一方提出要钱,甲方称没钱,如果要钱就得用高息台钱,没办法只好同意台钱(0.12元利息),当时只给了38万,直接扣了38万元的0.12元利息钱是42万元(38万元钱加利息42万元),我认为甲方给这38万元直接扣除42万元利息不合理。就这样还是没结清,再2010年1月份才基本结清,由于接近2年时间甲方没及时给工程款,发生了很大变化也产生了很多矛盾,再2010年1月中旬,基本结清了,但有两个人已经拿到了本金和利润,其中一个投资最多才拿到本金的三分之一,利润一点没拿到而且本钱还没够,钱就已经没有了!这个人就是我,因此我要告他们合伙诈骗我的钱,因为他们隐瞒了事实的真相,都拿钱跑了!请问律师:我已什么罪告他们合适?

刑事案件
2010-02-27 06:19: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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