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是199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05年12月与公司签订5年的劳动合同,起始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当时企业法人为苏***。由于劳动合同文本条款不是很规范,2008年1月新劳动法实施后,公司与我们补签了合同,签订日期和期限不变。因我司2007年股权发生变更,法人代表由苏***变更为钱**,补签的劳动合同由现任法人钱**签署。
请问这份劳动合同是否可视为无效合同,如我现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恳请谢律师在百忙之中给以解答,
此致
敬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