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社于2007年7月17日向徐某发放贷款1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由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定了借款合同(合同中有载有连带保证责任条款)。逾期后,借款人未还,**社于2008年7月17日给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要求在2008年7月22日还清,借款人和担保人无异议,均在通知书上签了字,几天后,因借款人犯罪入狱至今未还,现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归还,保证人认为已超过担保时效,拒不履行。按司法解释中担保约定不明确的时效视为二年,从**社发通约定还款之日起,应还在担保时效内。请问这样理解正确吗?谢谢回复的律师了!!

证券投资
2010-02-27 14:35: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