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李小姐,10年前就未婚先育,先育一男,隔年后育一女,5年后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了,这一分就是5年多……
在他们分居后的第二年,张先生结识了一位比自己年轻近10岁的黎小姐。经过张先生百折不回的追求,黎小姐终于被感动了,于是慢慢接受他爱上他。相爱后不久两人便同居了,同居后因为年龄的差距,性格的不同,两人难免会产生矛盾,也会争争吵吵。
黎小姐在接受张先生前从朋友那得知他是离了婚的,同居后不久,张先生向黎小姐坦白自己已有一儿一女,黎小姐当时听了后很伤心,觉得有上当受骗的感觉,但那时的黎小姐已爱上张先生了,选择继续或者离开都觉得很难!
时间一天天过去,就在去年,黎小姐得知自己再次怀孕。因为年龄的增长,黎小姐也非常希望自己有个小宝宝,于是与张先生商量准备结婚登记。张先生听了此事觉得非常开心!可正当他张罗此事时,从民政局那得知自己已不能再结婚登记,因为张先生与李小姐的未婚先育,所以有了一个事实婚姻,就算分居3年以上也不能断绝婚姻关系。不知道法律上有没有这样的说法?
各位律师们,请问张先生能与黎小结婚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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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法律上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故,如果张先生与李小姐是在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他俩就不可能产生事实婚姻关系,张先生与黎小姐两人如果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进行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以张先生存在事实婚姻为理由拒绝登记,张先生和黎小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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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94年2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法律上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个说法了,故,如果张先生与李小姐是在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他俩就不可能产生事实婚姻关系,张先生与黎小姐两人如果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为其进行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以张先生存在事实婚姻为理由拒绝登记,张先生和黎小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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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