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比较复杂。我是自2002年1月1日进入公司,由于期间公司被外方收购,抬头更换多次,且之前人事管理混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公司个人双方都找不到劳动合同了。自2008年,公司走上正规后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但09年3月由于升职又跟我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试用期为6个月,非但没有任何加薪还加了一条我认为很过分的条款“如果连续2个月不能达标,在做完业绩改善计划和培训计划后,仍不可提高,则被降级或解雇而不需支付任何赔偿”。“达标”的标准没有具体说明。业绩改善计划和培训计划更是无从得知。我考虑到我是公司老员工,又得到公司厚爱胜任公司管理人员,所以勉强签了。但现在由于所处行业处于疲软阶段,公司业绩从09年3月至今没有一个月达标的,公司也没有任何反应。试用期6个月到09年8月就到期了,现在也没跟我谈是否继续执行还是恢复成原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现在我想请教一下,如果公司之后以该条款让我降级或者直接辞退我,应该支付我赔偿金么?是否还有违约金呢?
谢谢!问题比较复杂,劳烦高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