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于2008.3进入一家公司,直到2008.6公司才和我签订合同,但在合同上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合同,聘用日期是2008.6.1-2010.6.1。虽能合同上签的是2008.6.1。但是实际上我已经为公司工作了将近三个月了,这是不是违反劳动法。我想知道在2008.3--2008.6之间我是否能得到两倍的经济补偿?我签的合同是不满三年的,也就是说试用期只有两个月。我想知道根据劳动法第82条中提到的“自用工之日起”是不是包含试用期,也就是是否从我2008.3算起?另外我还想咨询一下,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请帮忙尽快回复。谢谢!!!

合同纠纷
2010-02-25 09:16: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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