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听说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所以就此基础上就几个问题想请教:
1 假如一笔借款是05年借的,上面注明05年X月X日向甲借了五万元,借条的落款日期是07年X月X日,那这时效的起始日期是从05开始算起的两年还是从07年开始算起。
2 同上,落款07年的借条是05年借款时写的与是07年补写的借条,这两者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有区别吗?
3 假如一张借条既未注明是何时借的,落款日期也未写,那这两年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如何界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所说的借款日期不同)
4 如05年甲向乙借款8万,两年后未归还,如果07年乙把原借条还给甲,叫甲在07年重新出具一张借条,那这两年的时效是以05年借时算起还是以07年重新换写的借条算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