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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小孙2008年7月23号左右去**服务有限公司培训,应聘的职位的驻点营业员。8月1号正式上班的。公司经理和我们说交200元钱的押金。我们交了。我和小孙在这个公司上班一直上到11月15号,我们就辞职了。我们是在11月15号当天交的辞职报告。我们的部门经理收下了。小孙那天直接没有上班,和部门经理说有事。而我上了最后一天班(15号)。等到11月17号早晨我们去交属于公司的东西、文件之类的,我们的部门经理也没说什么,只是说些以后再来玩的客套话。辞职人员都是隔一个月再领工资,也就是说我得09年1月15号去领我11月份的工资。可是等到1月15号,我和小孙去领工资的时候,公司人员只给我们的押金钱,拒绝给我们11月1号到11月15号的工资,理由是我们不是提前一个月辞职,当时辞职就不干了。说我们的行为很恶劣。但是在10月份的时候有一个同事也是当时直接辞职走人的,她在12月中旬也领到了全部的工资。而今天公司不发给我们两个那半个月的工资,我认为完全违反了劳动法!侵犯我们的权利!

劳动纠纷
2009-01-17 19: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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