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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在萧山农村有两间房,72年,我父亲加了工作后,户口迁到了长兴农转非,85年,我们全家的户籍也迁到了长兴农转非。96年因村里的道路拓宽,将我父亲的两间房征用了1间,剩下的一间只得贱卖给别人。当时村里同意赔偿给我父亲两间房的宅基地,但其中一间的宅基地必须以购买的方式取得。村里为此出具了证明。证明上明确注明“由于村道拓宽的原因,将××的房屋征用一间,为使××退休后能够回乡养老,将×地方,东至×,西至×的两间房的宅基地赔偿给××,作为自建房用"。当时没有及时将宅基地的钱付清。08年父亲退休,想回老家居住,但此时,村里已将原赔偿给我父亲的两间屋的宅基地给了村里别人造了简易厂房,为此,我父亲与村里几经交涉,均无满意的结果,最后,村里以非农户口不得在村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及原来赔偿给我父亲两间屋的宅基地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建房为由,只同意我父亲购买村里的旧房两间作为养老之用(无土地证),待两老百年以后,村里再将房屋折价收回,子女无继承权。请问律师:1.村里有权这样做吗?这样做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2.我父亲非常想回原籍养老,遇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为妥?

经济相关
2009-01-17 15:5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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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