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持有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被S公司以被盗为由,向H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公示催告期间,我单位向法院申报了票据权利,后S公司将我单位起诉,目前案件仍在审理期间。近日,票据到期,我单位通过开户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付,理由是票据被挂失止付。经与付款银行联系,答复是H法院向其下达的止付通知书(因公示催告而下达),该法院未向其下达其他诸如保全类裁定。请问,我单位该如何处理,请百忙之中给与帮助。我单位认为既然已申报权利,按照相关规定,法院就应终止公示催告程序,通知付款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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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后,申请人以外的对票据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一旦有人申报权利,一张票据就有了两个主张权利的人,两人就可能因票据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并非确权程序,因此,只要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申报人及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就票据的权利归属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法院在这个环节少下了一个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所以程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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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终止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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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缺少一个程序,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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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没有审理完毕前,你单位不能承兑汇票。满意采纳为答案并作出评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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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应该向受诉法院申请保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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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